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告由 文貞
訴訟代理人 楊朝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揚翊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程美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告由 文貞
訴訟代理人 楊朝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揚翊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