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告由 文貞

訴訟代理人 楊朝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揚翊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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