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德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據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之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1,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登記資料、被告李德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依起訴狀之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述其所承受求償權之內容,須附繕本(含物證)。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