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劉春想
黎士列 阮文孝 古慶玲 楊文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勞動契約請求給付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故本件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為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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