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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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駿逸具保人連麗琴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麗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及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