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錦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7,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89年4月30日│250,000元│89年5月2日│CR0000000│├─┼───────────┼───────────┼───────────┼────────┤│2│89年4月30日│350,000元│89年5月2日│BE0000000│├─┼───────────┼───────────┼───────────┼────────┤│3│89年5月10日│290,000元│89年5月11日│KF0000000│├─┼───────────┼───────────┼───────────┼────────┤│4│89年5月31日│100,000元│89年6月1日│BE0000000│├─┼───────────┼───────────┼───────────┼────────┤│5│89年6月30日│200,000元│89年7月7日│BE0000000│├─┼───────────┼───────────┼───────────┼────────┤│6│89年7月31日│200,000元│89年7月31日│BE0000000│├─┼───────────┼───────────┼───────────┼────────┤│7│89年8月31日│100,000元│89年9月1日│BE0000000│├─┼───────────┼───────────┼───────────┼────────┤│8│89年9月30日│167,000元│89年9月30日│B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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