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債權人雲林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務人 王美珍
施明宏
一、債務人王美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9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施明宏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99,995元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4272.67逾期6個月以內者2.4272.91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