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丁冠之 被告 林永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伶潔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