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信託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79號上訴人 張錫儒
張季文 張曉晴 張君豪 張吟蔓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藍蘭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奎 被上訴人 蔡雄山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信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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