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欣陽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欣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故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欣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54號第一審判決,其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莊哲誠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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