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 吳鎮仰 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9月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3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吳永宋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