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永增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362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竹簡字第12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葉永增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6年8月1日5時許及同年9月2日15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號1樓之社區大樓內,持掃把之把手砸毀社區裝設之監視器,致損壞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社區住戶告訴人 陳正忠 ,因認被告葉永增涉有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正忠告訴被告葉永增毀損他人物品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葉永增已與告訴人陳正忠達成和解,並均據告訴人陳正忠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竹簡卷第11頁至第1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