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81號113年度易字第11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乾生指定辯護人黃溫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44號、113年度偵字第10945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866號、113年度偵字第15390號、113年度偵字第15722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兄弟關係,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12時許,在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前對告訴人乙○○叫罵,以此方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告訴人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並由該院於113年3月7日核發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予被告,裁定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告訴人乙○○為騷擾之行為,被告應於113年4月12日上午9時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樓少年輔導教室報到及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詎被告知悉前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為下列之行為:㈠被告於113年3月26日6時32分許,在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前,不斷指責告訴人乙○○騙錢、侵占財產,及要求告訴人乙○○還錢,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不勝其擾,而違反前開民事暫時保護令。
㈡被告於113年3月28日6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前,指責告訴人乙○○侵占財產,並要求告訴人乙○○歸還遭侵占財產,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乙○○,致告訴人乙○○不勝其擾,而違反前開民事暫時保護令。因認被告均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追加起訴意旨則以:被告係告訴人乙○○、丙○○之兄長,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前對告訴人乙○○、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3年4月22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45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告訴人乙○○、丙○○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且於113年4月27日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警員告知上開保護令之主文內容,詎被告仍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5月6日10時許,在告訴人乙○○位於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倉庫前,不斷以臺語指責告訴人乙○○侵占祖產、夭壽、土匪頭等語,以此方式對告訴人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㈡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113年5月12日6時許,在告訴人乙○○位於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住處門口前,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不斷以臺語辱稱告訴人乙○○侵占祖產、夭壽、土匪頭等語,旋又前往告訴人丙○○位於臺南市○市區○○里○○000○00號住處門口前,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不斷以臺語辱稱告訴人丙○○侵占祖產、夭壽、不是人、禽獸等語,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乙○○、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對告訴人乙○○、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㈢被告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5月14日5時50分許,在前揭㈠所述之倉庫前,不斷以臺語指責告訴人乙○○霸佔祖產、土匪頭等語,以此方式對告訴人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因認被告就前揭㈠、㈢所述均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就前揭㈡所述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於113年8月29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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