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芝妍具保人王禹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73號、106年度執字第14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禹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芝妍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具保人王禹仁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王芝妍因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具保人王禹仁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00000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號22樓、居所地址臺中郵政65-955信箱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