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00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政道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下稱系爭地址),惟債務人之戶籍於民國90年2月5日即已自系爭地址遷出,且嗣於110年5月27日遭遷入「臺南○○○○○○○○安南辦公處」,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系爭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即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是債權人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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