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奮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奮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巫奮逸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4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珮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