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宥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宥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宥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各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4年3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