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2.請釋明聲請人對 張美綉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是否已給付完畢?如尚未給付完畢,請將餘額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另請提出聲請人給付賠償金證明文件影本。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請提出聲請人負擔 陳相如 、 歐陽君 宜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6.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百利清潔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百利清潔行之營業地址。
7.每月扶養 陳介平 之數額及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
8.聲請人之配偶陳介平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9.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房屋租金費、交通費、水電費、電信費、網路費、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英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容股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
11.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96年11月10日起至98年11月11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3.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
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