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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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綵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信義分│97年7月25日│90,300元│WA0000000│││司 張朝湖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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