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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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新揚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住居於高雄市鼓山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是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10年8月16日即已屆滿(該日並非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上訴人延至110年8月24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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