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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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02號上訴人 饒邱順娣 訴訟代理人 饒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未繳納足額裁判費。依上訴人民國113年5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更正後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5,790元後,應再補繳33,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宋家瑋
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