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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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更二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2號原告 景龍江
景寶猜 (追加原告)
景寶珠 (追加原告)
景寶珍 (追加原告)
杜龍雲 (追加原告)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被告 田寅岑 (原名 田凱崴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追加被告 鄭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家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事件,就 趙寶青 是否有繼承權存在一事,業據其與原告景龍江等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家事事件訴訟中,是本件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係以上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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