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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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國正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恭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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