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王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原宣判日因颱風順延一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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