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郭豐 演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謝其良 被告 郭兆灶
郭健治 郭豐 御瀧豐潤 郭豐煋 郭豐煜 郭豐南郭雪梅 郭國基 邱貴媛 郭豐彰 郭國禎 郭國强 謝正雄 蔡貴美 謝岭秀 謝閔曲 謝宛達 謝宛陶 謝宛純 謝佩容 謝裕光 謝裕明 李謝秀子 邱謝碧茸 連柏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御瀧豐潤於日本國並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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