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郭豐 演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 謝其良 被告 郭兆灶
郭健治 郭豐 御瀧豐潤 郭豐煋 郭豐煜 郭豐南 詹 郭雪梅 郭國基 邱貴媛 郭豐彰 郭國禎 郭國强 謝正雄 蔡貴美 謝岭秀 謝閔曲 謝宛達 謝宛陶 謝宛純 謝佩容 謝裕光 謝裕明 李謝秀子 邱謝碧茸 連柏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御瀧豐潤於日本國並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