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己○○、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1,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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