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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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銘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銘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銘宏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對於危害社會及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並未表示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05.22111.12.21112.02.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4689號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43、270號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143、2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52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2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判決日期112.03.23113.02.21113.02.21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52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2號113年度上易字第12號確定日期112.04.27113.02.21113.02.21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8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3號編號2、3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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