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4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佳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4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第1款、第9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佳君(以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是其對本案提起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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