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林云樂林靖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 劉茂林 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廖欣儀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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