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宗憲
賴琇毓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昕 律師被告 謝宗潔 兼法定代理人 謝嘉德
程梅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俐臻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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