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英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