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榮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榮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張榮褔,已於民國102年7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