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26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靜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聲請狀所載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上開利息究為19.71%或14.99%,請敘明之)。
二、債務人宋靜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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