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79號聲請人中正金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3年度繼字第861號、93年度繼字第868號、93年度繼字第1023號、94年度財管字第18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