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7月19日對聲請人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