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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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500號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最後住居所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