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0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彤彤皮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彤彤皮件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9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331585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