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甯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甯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9│107年6月27日│本院107年度│107年12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訴字第462號││察署108年度執│││1項之施用第│││判決││字第17號│││一級毒品罪││││││├─┼──────┼─────┼───────┼──────┼───────┼───────┤│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8│107年6月12日│本院107年度│107年10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訴字第399號││察署108年度執│││1項之施用第│││判決││字第98號│││一級毒品罪││││││├─┼──────┼─────┼───────┼──────┼───────┼───────┤│3│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7│106年12月6日│本院107年度│108年1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訴字第531號││察署108年度執│││1項之施用第│││判決││字第726號│││一級毒品罪││││││├─┼──────┼─────┼───────┼──────┼───────┼───────┤│4│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7│107年5月9日│本院107年度│108年1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條例第10條第│月││訴字第463號││察署108年度執│││1項之施用第│││判決││字第931號│││一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