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楷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4730號、第5015號、第5194號、第5382號、第5562號、第5685號、第6675號、第764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楷茗 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二十八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於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所載「海濱」更正為「德」、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 鍾佩芬 遭詐欺方式欄載「6時23分」更正為「8時24分」、編號4被害人 黃佳萍 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11分所匯款項遭被告提領時、地欄所載「忠孝東路4段201號1樓」更正為「忠孝東路4段216巷31號」、編號4被害人 吳敬婷 遭被告提領時、地欄所載「忠孝東路4段201號1樓」更正為「忠孝東路4段205巷7弄5號1樓」、編號4被害人 林子晨 遭被告提領時、地欄所載「忠孝東路4段201號1樓」更正為「忠孝東路4段212號」、編號6被害人 陳竑維 匯款時、地欄所載「時6分」更正為「9時6分」、編號6被害人 王建生 匯款時、地欄所載「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刪除、提領時、地欄所載「9時25分」更正為「9時46分」、編號7被害人 劉世堉 匯款時、地欄所載「7時分」更正為「7時44分」、編號8被害人 王子綸 匯款時、地欄所載增加「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編號8被害人 甘健志 匯款時、地欄所載增加「南投縣○○市○○○路000號」、編號12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欄所載「000-0000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編號15提領時、地欄所載「0時54分」更正為「0時44分」、編號16提領時、地欄所載「1時4分」更正為「1時3分」、提領金額欄「4000元」後增加「2萬元」、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洪楷茗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者,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同此意旨)。則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8第1次領款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20、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
(二)又被告與暱稱「 皮爾卡松 2」、「德」及詐騙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結、行為分擔,並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之行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所示三人以上共同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均係目的單一,且有局部同一性,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又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據此,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7、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3、編號15至編號17、編號19至編號20於密接之時間,接續各持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觀諸其行為歷程,不僅行為方式均相同,且時地緊密,足見被告應係各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又所侵害之法益相同,故被告上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各論一接續犯。
(五)另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所示,告訴人等分別匯款至附表二同一編號所示詐騙集團使用之同一金融帳戶,被告始於告訴人匯款後數小時內,在同一或相緊鄰之地點,接續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被害人受騙款項,此部分因被害款項入帳時間十分相近,且係多筆入帳金額混合後始由被告提領,是此部分採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應認此部分取款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財產法益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罪。
(六)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被告依本案情節即持用不同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本可能預見被害人並非單一,且實際上被害人確實各異,又各該詐害行為本身亦無必然緊密之連結關係,是被告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僅為貪圖不法利得,竟共同以詐術騙取無辜告訴人之金錢,且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之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至於被告雖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徵諸「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其於本案犯行所顯現之行為嚴重性及表現危險性均尚屬非重,另參酌被告於本案犯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前,並無因刑事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執行之前案紀錄等節,則其於執行主文所示之刑後,應已足令其產生警惕,而達預防再犯及矯治之效,故本件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同此意旨)。據此,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領完錢後,我會到對方指定之地點將錢拿給他,他會從中把我的報酬交給我」(參109偵5382號卷第90頁),準此可認被告僅擔任詐騙集團中之取款車手,且均已將提領取得之現款部分均交付詐騙集團成員,業經被告供認在卷,又並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對上開詐得財物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如將詐騙集團犯罪所得之詐騙金額,全由被告負擔,將之宣告沒收,或予追徵價額,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說明,不予宣告沒收,合先敘明。
(二)另被告於檢察官訊問「你總共領了多少錢?」,被告自陳「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很多錢,拿了2、3萬報酬。」(參同前卷頁)。準此,本院基於有利被告原則,本院認定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屬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此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違法行為所得,就此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為2萬元,得認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被害人遭詐騙方式提領金額罪名及宣告刑1 王漢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莊麒臻 )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予王漢欽,佯稱:因客服人員操作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漢欽陷於錯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2萬3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 黃世銘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麒臻)於108年12月13日,撥打電話予黃世銘,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黃世銘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 方英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麒臻)於108年12月13日,撥打電話予方英傑,佯稱:因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方英傑陷於錯誤而匯款6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鍾佩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麒臻)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6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鍾佩芬,佯稱:因作業疏失而產生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鍾佩芬陷於錯誤而匯款1萬4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 王嘉駿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麒臻)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王嘉駿,佯稱:因網路詐騙案已破案,需操作提款機始能領取遭騙款項等語,致王嘉駿陷於錯誤而匯款1萬3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 林家安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屏卉 )於108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林家安,佯稱:因員工疏失造成連續刷卡,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林家安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7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 蘇文玲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屏卉)於108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蘇文玲,佯稱:因員工疏失造成連續刷卡,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蘇文玲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3000元2萬元1萬6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黃佳萍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信宏 )於108年12月8日下午5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黃佳萍,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誤設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黃佳萍陷於錯誤而匯款1萬8000元(被害人108年12月8日下午6時45分許匯款;被告同日下午6時55分提領)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黃佳萍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信宏)同上2萬元、2萬元、1萬1000元(被害人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11分匯款;被告同日晚間8時20分提領)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吳敬婷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信宏)於108年12月8日下午6時許,撥打電話予吳敬婷,佯稱:因網路訂房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吳敬婷陷於錯誤而匯款6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林子晨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信宏)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子晨,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林子晨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45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 黃佳煊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岳宏 )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佳煊,佯稱:因網路訂房發生錯誤而被設定成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黃佳煊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5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王建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文琪 )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建生,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每月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建生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1萬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劉世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邱宏偉 )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劉世堉,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劉世堉陷於錯誤而匯款1萬9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 簡右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宏偉)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簡右桐,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尚未付款購物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簡右桐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1萬6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 陳春波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許,假冒陳春波之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陳春波,佯稱:因急需用錢,要求借款等語,致陳春波陷於錯誤而匯款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 呂錦蓓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呂錦蓓,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呂錦蓓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 闕亦吟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6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闕亦吟,佯稱:因網路訂房發生錯誤將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闕亦吟陷於錯誤而匯款1萬8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許 云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 許云喬 ,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許云喬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0 吳錦榮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31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吳錦榮,佯稱:需先匯款,待收到款項後始寄出商品等語,致吳錦榮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2萬元4000元2萬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二:
編號詐騙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方式提領金額罪名及宣告刑1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鳳兒 ) 蔡孟霖 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孟霖,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蔡孟霖陷於錯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2萬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惠如 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惠如,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張惠如陷於錯誤而匯款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岳宏) 王冠中 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冠中,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冠中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5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林翰 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呂林翰,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而重複下單,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呂林翰陷於錯誤而匯款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文琪)呂林翰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呂林翰,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而重複下單,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呂林翰陷於錯誤而匯款6萬元5萬9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陳竑維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竑維,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而成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陳竑維陷於錯誤而匯款王冠中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冠中,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冠中陷於錯誤而匯款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佑生 )王子綸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子綸,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子綸陷於錯誤而匯款5萬元6萬元3萬9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甘健志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9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甘健志,佯稱:因駭客入侵而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甘健志陷於錯誤而匯款5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惠如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惠如,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張惠如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1萬5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玟晴 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7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玟晴,佯稱:因網路訂房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張玟晴陷於錯誤而匯款6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招治 於108年12月24日中午12時許,假冒詹招治之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詹招治,佯稱:因急需用錢,要求借款等語,致詹招治陷於錯誤而匯款1萬2000元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龍權 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1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龍權,佯稱:需先匯款後始寄出商品等語,致陳龍權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寄出銀行帳戶寄出時間、地點領取帳戶時間、地點罪名及宣告刑1 張展榮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8日下午4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1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陳屏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8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1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洪楷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730號109年度偵字第5015號109年度偵字第5194號109年度偵字第5382號109年度偵字第5562號109年度偵字第5685號109年度偵字第6675號109年度偵字第7642號被告洪楷茗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000
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楷茗於民國108年12月上旬間,加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皮爾卡松2」、「海濱」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擔任從事提領包裹、取款工作之車手,每日可抽取所提領詐欺贓款之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款項作為報酬。洪楷茗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皮爾卡松2」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皮爾卡松2」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指示
洪楷茗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供帳戶之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移送偵辦),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黃世銘等人,致黃世銘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洪楷茗則持自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處所取得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黃世銘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從中取得當日之報酬後,復將所剩餘贓款交付詐騙集團成年其他成員,以此方式共同詐騙黃世銘等人。嗣經黃世銘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於某不詳時間,在網路臉書刊登借款之
訊息,如附表二所示之張展榮、陳屏卉2人見上開臉書訊息而與其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佯稱:需先提供銀行提款卡、密碼及存摺以供審核測試,審核通過後才會放款等語,致如附表二所示之張展榮等人均陷於錯誤,遂依詐騙集團成員之要求,將渠2人所申請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宅配方式寄出後,詐騙集團成員即指示洪楷茗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領取時間地點,收取張展榮、陳屏卉之上開銀行帳戶,並轉交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做為犯罪工具。迨該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 陳俊安 等人,致陳俊安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張展榮等人之銀行帳戶,旋即將陳俊安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嗣經張展榮等人察覺有異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世銘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信義、松山、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洪楷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黃世銘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黃世銘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3證人張展榮、陳屏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展榮、陳屏卉因申辦貸款而將其銀行帳戶寄予不詳人士之事實。4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畫面翻拍照片、交貨便服務代碼證人張展榮、陳屏卉將其所有帳戶寄出之事實。5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告訴人黃世銘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6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領取內含有證人張展榮等人銀行帳戶資料包裹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財物等罪嫌,被告與綽號「家豪」及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並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宣告強制工作。被告與其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檢察官鄭東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玉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
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金額提領時、地提領金額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麒臻)王漢欽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6時許,撥打電話予王漢欽,佯稱:因客服人員操作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漢欽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款4萬9,123元2萬9,985元4,123元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7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萬元2萬3,000元黃世銘於108年12月13日,撥打電話予黃世銘,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黃世銘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21分許,以網銀行匯款1萬9,980元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41分許,在不詳地點2萬元方英傑於108年12月13日,撥打電話予方英傑,佯稱:因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方英傑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39分許,在屏東內埔鄉廣濟路187號6,020元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6,000元鍾佩芬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6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鍾佩芬,佯稱:因作業疏失而產生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鍾佩芬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9時15分許,委託友人 吳慧如 匯款1萬4,123元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9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B11萬4,000元王嘉駿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王嘉駿,佯稱:因網路詐騙案已破案,需操作提款機始能領取遭騙款項等語,致王嘉駿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號1萬3,028元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9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萬3,000元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屏卉)林家安於108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林家安,佯稱:因員工疏失造成連續刷卡,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林家安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0日晚間9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2萬7,636元於108年12月10日晚間9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1樓2萬7,000元蘇文玲於108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蘇文玲,佯稱:因員工疏失造成連續刷卡,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蘇文玲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0日晚間7時5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9,988元2萬8,985元於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萬元3,000元2萬元1萬6,000元3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鳳兒)蔡孟霖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孟霖,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蔡孟霖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9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9,987元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萬元2萬元張惠如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惠如,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張惠如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35分許,無摺存款存入人頭帳戶3萬元4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信宏)黃佳萍於108年12月8日下午5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黃佳萍,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誤設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黃佳萍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下午6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萬108元8,586元於108年12月8日下午6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1萬8,000元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2萬4,712元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2萬元2萬元1萬1,000元吳敬婷於108年12月8日下午6時許,撥打電話予吳敬婷,佯稱:因網路訂房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吳敬婷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18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5,996元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6,000元林子晨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子晨,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林子晨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3923元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2萬元4,500元5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岳宏)王冠中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冠中,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冠中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9,999元2萬9,985元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59分許,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及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5,000元呂林翰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呂林翰,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而重複下單,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呂林翰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萬9,999元1萬5,789元黃佳煊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佳煊,佯稱:因網路訂房發生錯誤而被設定成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黃佳煊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9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萬4,988元於108年12月8日晚間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萬元5,000元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文琪)呂林翰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呂林翰,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而重複下單,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呂林翰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4萬9,999元於108年12月8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萬元5萬9,000元陳竑維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竑維,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而成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可更正等語,致陳竑維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時6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2萬9,989元9,033元王冠中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冠中,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冠中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9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9,985元王建生於108年12月8日晚間7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建生,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每月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建生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9時1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元2萬9,989元於108年12月8日晚間9時2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萬元1萬元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宏偉)劉世堉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劉世堉,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劉世堉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7時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1萬9,123元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7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萬9,000元簡右桐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簡右桐,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尚未付款購物訂單,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簡右桐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8日晚間8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999元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萬元1萬6,000元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佑生)王子綸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子綸,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王子綸陷於錯誤而匯款108年12月14日晚間9時27分許,3萬9,123元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9寺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萬元6萬元3萬9,000元甘健志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9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甘健志,佯稱:因駭客入侵而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甘健志陷於錯誤而匯款108年12月14日晚間9時33分許,6,000元2萬4000元9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惠如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惠如,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張惠如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4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3萬元2萬9,000元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9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2萬元1萬5,000元張玟晴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7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玟晴,佯稱:因網路訂房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張玟晴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1萬3,123元3,138元10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詹招治於108年12月24日中午12時許,假冒詹招治之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詹招治,佯稱:因急需用錢,要求借款等語,致詹招治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1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萬元於108年12月25日凌晨0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萬2,000元陳龍權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1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龍權,佯稱:需先匯款後始寄出商品等語,致陳龍權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2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2,000元11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春波於10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許,假冒陳春波之友人名義,撥打電話予陳春波,佯稱:因急需用錢,要求借款等語,致陳春波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24日中午12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33萬元於108年12月25日凌晨0時1分許,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虎林街61-4號、松山路153號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2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呂錦蓓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8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呂錦蓓,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呂錦蓓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10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2萬9,985元2萬9,123元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11時3分許,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光復南路13巷16號、光復南路1號及光復北路32號1樓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1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闕亦吟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6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闕亦吟,佯稱:因網路訂房發生錯誤將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闕亦吟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14日晚間10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萬8,123元108年12月14日晚間10時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萬8,000元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云喬於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許云喬,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許云喬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24日凌晨0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9,985元2萬9,987元於108年12月24日凌晨0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15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云喬於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許云喬,佯稱:因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連續扣款,需操作提款機始能更正等語,致許云喬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24日凌晨0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9,985元於108年12月24日凌晨0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2萬元16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錦榮於108年12月31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吳錦榮,佯稱:需先匯款,待收到款項後始寄出商品等語,致吳錦榮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08年12月31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萬5,000元於108年12月31日下午1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87號2萬元2萬元4,000元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寄出銀行帳戶寄出時間、地點領取帳戶時間、地點遭詐騙而匯款之被害人遭詐騙方式匯款金額1張展榮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8日下午4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1時4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陳俊安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俊安,佯稱:因網路系統操作錯誤而重複扣款,需操作提機始可更正等語,致陳俊安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9,985元 林士翔 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士翔,佯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機始可更正等語,致林士翔陷於錯誤而匯款4萬9,989元2陳屏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2月8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1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林家安同附表一編號2同附表一編號2蘇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