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王士豪 即 王耀廷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日緯
潘慶運 許茗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麗靜┌──────────────────────────────────────────────┐│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5││├──┼───────────────┼──────────────┼───┼────┼───┤│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2││├──┼───────────────┼──────────────┼───┼────┼───┤│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54││├──┼───────────────┼──────────────┼───┼────┼───┤│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58││├──┼───────────────┼──────────────┼───┼────┼───┤│000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0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95││├──┼───────────────┼──────────────┼───┼────┼───┤│001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1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44││├──┼───────────────┼──────────────┼───┼────┼───┤│001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