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交簡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EPOLONAMARKMANJARES
(中文名:阿克,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REPOLONAMARKMANJARES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開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仍置若罔聞,於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已不能正常操控車輛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猶貿然駕車上路,罔顧個人及往來大眾行車安全,殊有不該,且被告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之危險性相較機慢車為高。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案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之結果,犯罪情節尚非至重,兼衡其酒測值達每公升0.26毫克之酒醉程度,本次初次酒駕遭查獲;及依其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在福隆玻璃纖維公司從事製造業,係菲律賓籍人士,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達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81號被告REPOLONAMARKMANJARES(菲律賓籍)
男31歲(民國75【西元1986】年12
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嘉義縣○
○鄉○○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Q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REPOLONAMARKMANJARES自民國107年5月13日凌晨0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北斗村北勢子某統一超商內飲用酒類過量,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行經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台1線民雄工業區路口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凌晨0時49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EPOLONAMARKMANJARES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偵辦公共危險現場處理調查表、取締酒後駕車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漱口確認單、蒐證照片3張、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單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檢察官劉達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龔玥樺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