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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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協豐 代理人 洪楷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一、聲請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聲請人財產所得支出之下列事項:││(一)應提出聲請人財產清單上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汽機車之行照影本等。││(二)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7月至109年7月)之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7月至109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二)聲請人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三)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四)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之││108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受扶養親屬最近107、108之所││得資料清單。││(二)聲請人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四)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一)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二)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三)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