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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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原告 陳昶彥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 陳鴻模
陳子敬 陳阿春 王勝弘 王勝永 王帝崴 王冠文 王鈴雅 王語嫣 王燦根 林德重 林秀容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駿侃
林達隆 王秀菊 簡文輝 簡谷霖 簡群德 簡嘉蓉 (原姓名: 簡華毅
楊東洲 楊忠洲 陳楊梅薰 李思賢 李思範 李珍儀 楊吟香 楊素蘭
陳世民 陳正松 陳耀琩 陳善 高陳素貞 王陳滿玉
陳天賜 陳義明 陳麗玉 林昭成 林芳君 林聰榮 林聰輝 林秀娥
林義欽 (即 林聰賢 之承受訴訟人)
林冠妤 (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王碧鳳 (即林聰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進明 (即 葉寶琴 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 (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月 (即葉寶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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