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8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絛,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經告訴人屢次催討均拒不還款,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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