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2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對本院111年憲裁字第346號裁定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23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對本院111年憲裁字第
346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重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故請求憲法法庭為裁判,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裁定以系爭裁定非屬確定終局裁判為由,裁定不受理。然聲請人既已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補充判決請求書,應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憲法法庭即應受理。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條第2項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
346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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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