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6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6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67號聲請人 廖啟明 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既已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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