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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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聲字第4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展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合計65,94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