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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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王薇婷 債務人 陳肇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最多以六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最多以六個月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