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建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建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建枝因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民國86年度上易字第29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9年度訴字第407號判處有期徒刑12確定。㈢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6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1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7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1
02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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