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美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美綾於民國103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9951元整。
1.其中320345元整,自民國105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69606元整,自民國105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89951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美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81│││320345││2月06日起│││││元│││││├──┼───┼─────┼──────┼──────┼───────┤│002│新臺幣│黃美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8│││69606││3月06日起││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美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320345││3月07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黃美綾│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69606││4月07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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