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